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高考知道 2025-04-22 10:24:07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要进行多少小时后续培训

(2006年5月17日令第32号)

证券经纪人执业后的后续培训时长并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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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29.《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效果进行测试。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

你好,后续培训都是一个培训一次,主要看你次什么时候培训的,下一年也是这个时候在后续培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07年11月29日令第51号)

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三)完善绩效考核和追究机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实施。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用,也可以采用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用。

证券投资顾问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用。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七条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不实、误导性宣传;

(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

(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不包括( )?

(2007年6月18日令第46号)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C

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 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中华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刑法》(简称《刑法》)、《中华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信托法》(简称《信托法》)等。《中华物权法》《中华合同法》《中华担保法》《中华反法》(简称《反法》)等也与证券资本市场有着密切联系。

关于资格证的问题

扩展资料

我觉得主要考回购,交易,基本整本书都是重点,书看熟了,就一定能过,这个是及格类考试,过60就行,要求不要太高啦

(二)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没有什么重不重点的,一科就一本书,好好看书做做题就行了,我们同事都去报中华金融网校,你也可以去看看,如果自己有时间,看书就行了

不用了,通过的成绩长期有效

下次再考交易,通过交易就有从业资格了

其他公司营业执照中有证券金融业务经营范围怎么申请资格证

真心建议不妨考虑一个没有风险、 没有加盟费、没有压力、 合法、 倍30.《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增、 产品质量高、 产品价格还特别便宜、 销售额消费额永远累积、 产品还越来越便宜、 不(三)规定的其他条件。伤己不伤人、 不愁人脉、 永远发展的生意, 可以微信交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18修订)

第二条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二章一般程序节受理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等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明文件复印件。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四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第七条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顾产品间可以相互交易吗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五)证券交易所规则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不可以,根据股吧网查询可知。投顾产品间交易,存在利益输送隐患,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反映出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存在较大缺陷,问题较多,特别是资管、投顾业务混合办公,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管、投顾产品间交易,存在利益输送隐患,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万和证券改正,万和证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风控水平。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54.《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管理办法

(1)依据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第九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管理层下设立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或指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信息技术战略并审议下列事项:

章总则条为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保障证券基金行业信息系统安全、合规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指经批准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如下:

(一)重要信息系统的开发、测试、集成及测评;

(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维及日常安全管理;

(三)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机构统称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主体,应当保障充足的信息技术投入,在依法合规、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体系、改进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增强合规风控能力,持续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对证券基金业务活动的支撑作用。第五条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业协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信息)在指导下制定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协助开展信息技术相关备案、监测、检测和检查等工作。第二章信息技术治理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完善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的权责分配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作流程,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水平,持续满足信息技术资源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审议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三)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第八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层负责落实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建立明确、程序清晰的信息技术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职责、工作程序和协调机制;

(一)信息技术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建设规划、信息安全规划、数据治理规划等;

(二)信息技术投入预算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及分配方案;

(三)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或重大改造立项、重大变更方案;

(四)信息技术应急预案;

(五)使用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查报告以及年度评估报告;

(六)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提请审议的事项;

(七)其他对信息技术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稽核审计部门、主要业务部门、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担任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委员或顾问。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其中证券、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八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行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证券法》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令第9号发布)

4.《中华刑法》(第三章第三、四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第五次会议修订令第83号发布)

5.《中华刑法修正案(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令第27号发布)

6.《中华刑法修正案(六)》

(由中华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令第51号)

(二)行政法规

1.《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年8月4日中华令第160号发布)

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中华令第189号发布)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30日批准1997年12月25日证券委员会发布)

4.《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令第522号发布)

5.《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中华令第523号发布)

(三)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12月26日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

2.《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6日令第14号)

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006年6月7日令第33号)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令第18号)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6年5月6日令第30号)

6.《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6年5月9日令第31号)

7.《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7日令第37号)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2007年12月26日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10.《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

11.《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2007年8月14日令第49号)

1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

13.《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

14.《开发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18日银行...银行公告[2005]第5号)

1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2日令第4号)

16.《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2006年4月7日令第29号)

17.《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28日令第5号)

18.《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8年修订)

19.《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8日令第52号)(2006年7月20日令第34号)

20.《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8年1月14日计字[2008]1号)

2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

2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

2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2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2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2006年11月30日令第39号)

2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2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6日令第3号)

28.《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1996年10月23日证监[1996]6号)

(2005年11月11日证监机构字[2005]126号)

(2003年12月18日令第17号)

31.《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8月24日令第50号)

3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1月7日.经贸委证监发[2002]1号)

3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

(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令第40号)

3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06年7月31日令第35号)

3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年8月8日...工商总局..外管局令2006年第10号)

37.《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31日...工商总局.外管局令2005年第28号)

3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8年4月16日令第53号)

39.《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

4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

4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42.《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令第19号)

4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令第20号)

4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令第21号)

4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令第22号)

4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6年6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47.《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2000年3月30日证监信息字[2000]5号)日令第23号)

4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银行、外管局令第36号)

4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5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5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2007年10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

5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3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2006年10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

2.《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

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和上市指引》(2006年)

5.《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稿)》(2007)

6.《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修订)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

8.《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2007)

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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