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对保密检查的权力。本文旨在探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行使这一权力。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保密检查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违反保密行为嫌疑的人员、场所和物品,可以进行检查。
主体资格
根据国家保密局《保密检查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保密检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设有保密办的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设有保密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检查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保密检查规定》规定了保密检查的对象,包括:
人员:涉及保密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保密检查工作的有关人员; 场所:单位、企业、机关的办公场所和其他涉密场所; 物品:涉及保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等。
检查内容
保密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人员的身份和保密资格; 场所的安全保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物品是否涉密,是否妥善保存和使用。
检查程序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保密检查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出示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出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件。 2. 说明目的: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者说明检查的目的和内容。 3. 配合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 4. 记录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由被检查者签字确认。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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