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是会计机构编制。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谁编制?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谁编制?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谁编制?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装订好保管一年,交由档案部门继续保管。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本身分为很多种类,其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保存,其他会计资料则根据实际情况,为10年、30年或者保存。
会计档案需要准备什么移交手续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会计档案需要准备的移交手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档案的移交程序
(1)移交的时间要求:会计档案在当年度整理完毕后,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后应移交单位档案室。
(2)移交时的手续:由会计机构编制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机构可以自留一份档案目录。
(3)移交时的案卷要求:原则保持原整理案卷的封装,个别确需拆开重新整理的,应由本单位档案人员和会计机构人员共同拆封整理。
会计档案交接的注意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交接会计档案,并在交接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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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移交清册必须保存,这句话是错误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需要保存,但会计移交清册的保存年限为30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参考资料来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参考资料来源:
会计档案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具体是指会计凭证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对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具体如何规定?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时间
、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本身分为很多种类,其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保存。其他会计资料则根据实际情况,为10年、30年或者保存。
会计档案是什么?
会计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会计档案的特点有哪些?
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相比,会计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一方面会计档案在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的实体数量也相对其他门类的档案数量更多一些。尤其是在企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等单位,会计档案不仅是反映这些单位的职能活动的重要材料,而且产生的数量也大。
二、档案类别稳定。上会计工作的种类繁多,如有工业会计、商业会计、银行会计、税收会计、总预算会计、单位预算会计等,但是会计核算的方法、工作程序以及所形成的会计核算材料的成分是一致的,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内容成分的稳定和共性,是其他门类档案无可比拟的,它便于整理分类,有利于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际作的规范、统一。
三、外在形式多样。会计专业的性质决定了会计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会计的账簿,有订本式账、活页式账、卡片式账之分。财务报告由于有文字、表格、数据而出现了16开或8开的纸张规格以及计算机打印报表等。会计凭证在不同行业,外形更是大小各异,长短参不齐。会计档案的这个外形多样的特点,要求在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方面,不能照搬照抄管理其他门类档案的方法,而是要从实际出发,防止“一刀切”。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单位合并的会计档案本身分为很多种类,其中,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保存,其他会计资料则根据实际情况,为10年、30年或者保存。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表格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为30年年。法律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保存。其他会计资料分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是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和定期两类。也就是长期保管,定期一般可分为10年、30年两类。
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2、会计档案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
3、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
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30年;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的会计凭证中,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
3、其余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账簿类保管期限:
1、日记账15年其中: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类保管期限: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企业3年机关事业单位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其它类保管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财务成本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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